日前,广东省财政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记录核查甄别工作的通知》(粤财采购函〔2024〕75号,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要求政府采购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时,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如实提供自身信用记录,不得对涉及供应商资格条件审查的相关情况进行隐瞒或提供虚假材料。采购人、代理机构应认真核查供应商信用记录。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在采购文件中明确信用信息查询渠道及截止时点、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及证据留存的具体方式、信用信息的使用规则等内容,并通过“信用中国”网站、中国政府采购网等渠道对供应商信用记录进行甄别。
各级采购人应立即对本单位目前仍在合同履行阶段的政府采购项目中标(成交)供应商信用记录进行全面排查。如发现中标(成交)时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的供应商,应及时报告同级财政部门。
以下为原文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记录核查甄别工作的通知
省直各单位,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财政局,各采购代理机构,各供应商:
为落实国家失信联合惩戒制度要求,《财政部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号)对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事项提出了明确要求。近期发现个别采购人在开展政府采购活动时未对供应商信用记录进行核查甄别,导致失信被执行人成为成交供应商。为进一步做好供应商信用记录核查甄别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准确把握供应商信用记录核查甄别要求
(一)供应商应如实提供自身信用记录信息。政府采购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时,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如实提供自身信用记录,不得对涉及供应商资格条件审查的相关情况进行隐瞒或提供虚假材料。已注册广东政府采购智慧云平台(以下简称“政采智慧云平台”)电子卖场的供应商,在信用记录发生改变时,应及时主动修改注册信息和信用承诺,并向电子卖场进行报备。
(二)采购人、代理机构应认真核查供应商信用记录。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在采购文件中明确信用信息查询渠道及截止时点、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及证据留存的具体方式、信用信息的使用规则等内容,并通过“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等渠道对供应商信用记录进行甄别;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供应商,应拒绝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做好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和证据留存。特别注意的是,通过政采智慧云平台电子卖场开展的政府采购活动以及框架协议确定第二阶段成交供应商时,采购人应在成交前对供应商信用记录进行认真核查,发现供应商信用记录不符合要求的,应及时报告同级财政部门、框架协议征集人以及政采智慧云平台进行处理。
二、进一步完善系统流程和提醒功能
(一)政采智慧云平台目前已在各类型交易环节中完善供应商信用记录提交流程,设置采购人、代理机构审查功能,增加供应商信用资格要求提醒弹窗等,辅助政府采购各方主体做好相关工作。
(二)政采智慧云平台将加大供应商巡查、抽查力度,对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的供应商,将暂停其账号的交易权限,待信用修复后才可恢复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三、全面开展供应商信用核查工作
(一)各级采购人应立即对本单位目前仍在合同履行阶段的政府采购项目中标(成交)供应商信用记录进行全面排查。如发现中标(成交)时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的供应商,应及时报告同级财政部门。
(二)各级财政部门要立即组织督促本地区采购人做好排查工作,如发现不良信用记录的供应商仍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依法作出调查处理,同时及时通知政采智慧云平台暂停其交易权限。
(三)政采智慧云平台注册供应商应立即认真核对自身信息,因信用记录等信息发生变化,不符合政府采购供应商要求的,不得继续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并及时告知政采智慧云平台;入围框架协议采购项目的,还应及时告知框架协议征集人。未及时报告且后续被查出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应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信用记录修复后,可按照政采智慧云平台指引申请恢复交易权限。
(四)省政府采购中心应会同电子卖场运营机构加强对电子卖场供应商的管理,加大巡查、抽查力度和频次,对排查中发现的供应商违规行为及时进行处理。
(五)请省直各主管单位于8月23日前将本部门排查情况报送我厅;各地市财政局于8月31日前将本地区排查情况报送我厅。
(六)以上第(一)至(四)点请在今后工作中严格遵照执行。
广东省财政厅
2024年7月29日